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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公棚和执裁的典范

转载自 甘忠荣  转载于2011-11-10 17:56:24   浏览数:930   转到我空间  分享到随写  分享到鸽友社区

监管公棚和执裁的典范 

  当前,公棚管理是鸽会重点和难点。就公棚与协会的关系、如何看待和解决公棚无序发展,陕西省信鸽协会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。

  胡长根先生在《陕西雁翔公棚执裁严格且规范》(见十月二十二日《中国鸽网》)一文中提到:陕西的公棚竞赛监管和执裁公正规范。读了此文颇有同感。从陕西省信鸽协会对公棚监管、执裁相关规定和作法看,笔者认为:堪称全国监管公棚、执裁的典范。值得各省(区)、市鸽会学习和借鉴。
  一、预赛前二天就派裁判员进住公棚,一直到比赛结束。
  此种作法实是:裁判员一进公棚就直接控制了公棚的赛事权。非常值得借鉴。
  比如,陕西雁翔公棚十月二十三日向陕西省信鸽协会递交《申请第一关竞赛执裁的请示报告》写明:十月二十四日晚集鸽、上笼,二十五日司放。
  陕西省鸽协委派的裁判郑勇等二人于当天下午四点十分进驻公棚,四点三十分开门喂食水。五点十分饲喂完毕。换省鸽会新锁、锁门。
  即裁判入进驻公棚后,直接控制了公棚的赛事权。这有效防止了公棚弄虚作假。而从养、训、赛关系上看,实质上是:养、训是公棚;裁判控制集鸽、监督比赛。而这也说明:自查棚后直至比赛,饲、训由公棚负责日常管理。
   第二,已收参赛费而没有参赛的鸽子一律退还参赛费。
  《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 “收鸽查棚前信鸽病亡、游棚的,按《规则》与《规程》约定办理,或者退还饲养费或充抵剩余鸽的参赛费。查棚后至训放、比赛期间损失的信鸽,视为正常损失,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病、残信鸽,公棚应退还参赛费。”这里规定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病、残信鸽,公棚应退还参赛费。但对“查棚后至训放”损失的信鸽未规定退参赛费因参赛费是赛鸽参加比赛费的费用。赛鸽未上笼比赛理应退还参赛费。否则,落入公棚一方腰包、明显不公平。显见陕西省信鸽协会规定更公平、公正合理。而这样规定迫使公棚切实养好鸽子、重视训放、抓好管理。即迫使公棚走科学饲养、科学管理的路子。这是监管最有力的举措。而且还尊重了公棚经营自主权。监管鸽会也未越权。公棚和监管(赛)协会二者责权界限分明。
  由于集鸽、上笼在裁判执裁下进行。该关比赛经实际逐羽扫描、剃除伤、残一羽,实际上笼3018羽、更换足环35羽。这有公棚、和裁判长、鸽友代表三方共同确认(签字盖章)。并将更换足环35羽逐羽上传网上。
   根据已收参赛费而没有参赛的鸽子一律退还参赛费的规定,将退费名单公布网上。无异议可办理退费手续。这实实在在体现了公平、公开、公正。
  第三,公棚比赛前必须将总奖金存到鸽会指定的银行账户,否则,一律不准比赛。
  这是防止那些自己无财力、盲目以高额奖金作诱饵,引诱鸽友上当的有力措施。这可起到防止公棚因不能兑现巨额奖金而变更、修改规程性质属撕毁合同的行为。既然赛前将总奖金已存到鸽会指定的银行账户,无异于让鸽友吃了定心丸。从而从源头上制止了公棚为奖金撕毁合同的闹剧发生。值得全国学习!
   第四、陕西公棚执裁有规范的执裁标准,鸽会领导、裁判长、副裁判长、裁判员有严格的岗位职责。
  如陕西雁翔公棚第一关比赛集鸽。首先,省鸽会在社体中心赵湘庭主任的主持下成立了工作组,公布了参加执裁的人员名单;然后根据人员名单组成了本次比赛集鸽的仲裁委员会和裁判组;在网上公布了仲裁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名单和裁判组人员名单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这说明:陕西公棚执裁规范、职责分明、工作极为负责。
  第五、陕西省信鸽协会规定:陕西省境内建立的赛鸽公棚必须报省鸽会审批,经过审批的公棚才能发布竞赛规程,否则将予以制裁
  这一规定是与《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关于“公棚竞赛规程报相关协会批准”、“经批准的比赛方可对外公布竞赛规程”的规定是一致的。其特点是:将由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棚的“鸽会审批权”限制在省鸽会(第十条“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”)。禁止、不容许地、市、县鸽会审批公棚赛。这对规范、监督全省公棚赛是有利的。
  以上说明:陕西省对公棚监管和执裁公正规范。堪称全国监管、执裁的典范。而这也说明:自查棚(清棚)后直至比赛,平时饲养、家飞、训练,日常经营管理由公棚负责。保障了公棚自主权。公棚和监管(赛)协会二者责权利界限分明。体现了“公棚赛实行谁主办、谁审批、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。”值得学习、借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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